1.輕型板式給料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和安裝。
2.所有原材料、外購件和協作件均應有合格證書,否則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3.給料機的結構應保證:
(1)維護保養簡單,修理裝拆方便;
(2)易損件互換性能好;
(3)輸送槽具有足夠的剛性,能承受料倉物料所施的壓力和提高抗熱變形能力;
(4)給料機在運行區段不允許撒料,在卸料時不允許物料落入輸送槽的回程段中;
(5)傳動裝置的布置型式將給料機的橫向尺寸減至最小;
(6)尾部拉緊裝置便于調整和緊固;
(7)能夠安裝防止輸送鏈逆轉的制動裝置。
4.給料機允許工作環境溫度在-35—45攝氏度之間。當輸送熱物料時,各潤滑部位不得有滲油現象,軸承的溫升不得超過35℃。
5.給料機轉動機件的外露部分應設有易于裝拆的防護罩,作業和易于接近的運動部位應分別設置工作平臺和防護裝置。
6.鑄件須消除內應力,不得有降『氐零件強度和有損產品外觀的缺陷(如氣孔、裂紋、結疤、夾砂等)。鋼板沖剪件不得有裂紋、皺褶。零件的配合面和摩擦副表面不得有傷痕。整機不應存在銳利的邊緣及棱角。
7.當鏈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9m時,給料機機架采用整體結構;大于9m時,采用分段結構。鏈輪中心距小于4.5m時,采用運料段單向導軌。對機架的要求規定如下:
(1)驅動端和拉緊端安裝軸承座的兩對應平面應在同一平面內。
(2)機架主梁沿縱向的直線度為1/1000。機架對角線之差應小于0.5/1000,******不得大于12mm。
8.驅動鏈輪裝置和拉緊鏈輪裝置安裝在機架上時,對軸承座加注潤滑油脂不少于其容積的三分之二。安裝調整好的鏈輪軸應能用手自由轉動,兩軸間的平行度為鏈輪實際中心距的0.4/1000。運行部分裝好后,鏈條張緊合適,和鏈輪能正確地嚙合,每側鏈條中線對鏈輪中線的偏差不大于1.5mm。輸送槽之間的間隙均勻協調,相互接觸處無卡碰及干涉現象。
9.給料機裝好后進行空載磨合運轉不少于2h,在運行中應無異常的振動沖擊現象,距機體2m處的噪聲平均值不得超過75dB。鏈條運行平穩,輥輪轉動自如,螺栓聯接不松動。當鏈輪中心距大于9m時,如受試驗場地限制,允許只做不小于9m中心距長度的空載運轉。
10.給料機未加工的外表面,加工的非配合表面的外露部分均涂防銹漆兩層,然后涂淺綠色面漆。加工的配合表面的外露部分涂防銹油脂。涂漆前應將殘留的焊渣、氧化物、銹跡、油污和毛刺等清除干凈。涂漆后機體表面光潔均勻,色澤一致,漆面附著牢固。
11.在每臺給料機的驅動端安置不易銹蝕的產品標牌,內容包括:制造廠商標,產品名稱與標記,主要技術參數,機器總重,編號和出廠年月及制造廠名稱等。
12.當鏈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9m時,給料機應整機包裝發運,大于9m時拆裝發運。附件(如受料漏斗、機架支座、導料欄板、頭部密封罩及驅動機架等)和備件分別發運。包裝應有防雨防潮措施。隨機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,產品使用說明書,安裝圖,裝箱單和易損件的圖樣及目錄。
13.制造廠對每臺給料機按本標準和生產圖樣的要求,對產品質量進行逐項檢驗,經檢驗合格并填寫產品合格證書后方可發運出廠,并在安裝現場進行試運轉(空載和負載運轉)。對新產品和非定型產品,制造廠須派專人參加試運轉并填寫試驗記錄。對定型產品,每兩年派人參加一次試運轉并填寫試驗記錄。
對試運轉的要求規定如下:
(1)給料機在現場安裝完畢后,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整機檢查。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空載運轉。
(2)空載正常運轉2h后進行負載運轉6—8h。試驗前先檢查輸送物料的堆積密度和塊度,應符合標準的規定。
14.在用戶遵守給料機技術文件規定的運輸、保管、安裝和使用維修條件下,制造廠對產品質量保用12個月(自發貨18個月內)。給料機的使用壽命為15年,到第一次大修的使用期限為兩年。(圖/文weblod.com)
|